“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期货交易重资质 非法平台莫着迷

   

 

  近年来,非法期货活动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以商品现货的名义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场所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期货市场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7年上半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分别召开第三次会议和“回头看”工作交流会,部署了相关规范地方交易场所的政策措施。同时,部分地区法院也陆续就相关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依法作出判决,对投资者辨识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了现实参考,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以某电子交易平台为例。作为清理整顿后保留的交易场所,该平台以现货为依托,采用标准化合约竞价电子撮合、T+0、每日无负债结算、杠杆、保证金、强制平仓等交易方式,以收取手续费为盈利模式。但该平台总经理谢某、副总经理郑某某和陈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擅自发展所谓的“做市商”,将该平台的木糖醇、液碱、甘油、双氧水、甲醛、草酸等部分交易品种和业务外包。这些做市商向下继续发展代理商,他们共同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等方式公开营销,利用该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采用先提供“正确情报”,以小额盈利诱导客户加大投资,后提供虚假行情信息,反向操纵价格的方式,致使投资者大幅亏损。做市商与该平台按照85%与15%的比例瓜分投资者亏损资金,做市商将取得的85%客户亏损再在其与代理商之间进行瓜分。据统计,谢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共同获取非法利益合计人民币7972.32万元。2015年11月,三人分别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七年,同时被处以相应罚金。

  在已发生或判决的案例中,不法分子往往以商品现货交易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投资者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并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采取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是通过结算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若有人劝诱你参加与上述特点不相符合的“商品现货交易”,请当心卷入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但实际中,期货交易因其特殊的交易制度,常被不法分子拿来利用,设立各种名目的现货交易平台或中心,这就涉嫌非法经营罪。其实要辨识非法期货活动,只需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考量: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按照前述规定,开展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否则即为非法机构。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一些不法分子喜欢以“老师”、“期神”自居,常常发出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等只强调收益不关注风险的犀利言辞。投资者需要知晓,包括期货在内的任何金融产品投资都是遵循“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基本原则,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产品。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以适当性制度为指引,讲究“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是不得进行此类虚假宣传的。投资者遇到这种夸张的宣传手法,请一定注意提高警惕。三是辨识互联网网址。非法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采用仿冒方法,在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期货网站。投资者请勿登录非法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四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投资者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投资者即可果断拒绝。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远离非法投资咨询 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咨询机构、咨询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然而还是有诸多不法分子冒充正规投资咨询机构、虚构专业理财业务员身份,以提供精准投资咨询建议、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高的投资收益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实施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并无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擅自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间,公司收取咨询费约人民币9万元,收取诚信操作金、咨询费共计人民币76余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另一起非法投资咨询相关案件中,王某被北京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解聘后,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间,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学保安室等地,虚构自己理财公司业务员身份,通过签订虚假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欺骗郭某向其个人账户打款,共计骗取投资理财款34万元人民币,期间以返利等形式返还郭某5.2万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退赔被害人郭某二十八万余元,并处以五千元罚金。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上述两个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编造、虚构所谓的专业投资顾问资质,利用高额收益骗取投资者信任,进而通过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的财产。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咨询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细核查相关机构是否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到合法机构和人员名录,在投资咨询时还应当仔细查看该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证券投资咨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设有非法仿冒机构信息公示专栏,投资者可以予以关注。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对方个人账户汇款。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通过公司专用收款账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对于那些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要格外小心。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公司进行咨询,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三是要理性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投资者应自觉远离以高收益为诱惑的非法投资咨询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信息蒙蔽双眼,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花言巧语不可一概而信 理性分析方能去伪存真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要守规矩、讲诚信,保证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编造虚假信息,披露不存在的事,让投资者上了当,必定要受到严惩。

  2013年,A公司股票连续三天大幅上涨,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于是进行停牌核查。停牌后,公司披露确有筹划重大事项,但由于该项目处于论证咨询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且预计难以保密,公司股票要继续停牌。一周后,公司股票申请复牌了,复牌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若干议案,其中一项议案是同意A公司与另外两方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非公开发行可行性报告显示,公司与某两方签订了增资框架协议,协议主体、签订时间、增资金额等都说的有模有样。此消息一出,股价应声而涨,投资者觉得公司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体现战略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多好的事啊,果断买入。

  谁知这份增资框架协议随后被证监会查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A公司与某两方根本就没签过增资扩股框架协议,这份利好协议是上市公司凭空捏造出来的。消息证明是假的了,可投资者买入的股票是真的,还在高位套着呢。A公司因为披露虚假信息,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讲诚信是立人之本,同样也是公司安身立命之道。对于虚构利好消息的大忽悠,投资者千万不能为其买单。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利好消息,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分析,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业务开展、行业竞争等因素,仔细琢磨一下公司到底是不是在做实事,业绩是否有支撑,投资价值是否真实存在。经过理性分析,方能去伪存真,在价值投资的道路上愈走愈长。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股权变动需披露 切莫违规做代持

   

 

  股票是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股东花钱买了股票,就成为公司的股东,谁出钱谁就是股东,就是这么简单。然而在证券市场,总有那么一些人,花钱买股票,却不想让别人知道他是公司的股东。这样就有了代持股份,代持原因虽然五花八门,但都出于一个目的:不想公开实际出资人的身份。然而纸包不住火,做代持安排时说好了“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最终还是会被捅出来,只不过是时间问题罢了,股份代持往往两败俱伤,没有后悔药可吃。

  甲上市公司披露了一则公告,说A公司打算受让B股东持有该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占总股本比例超过了5%,三个月后完成股权过户手续。这三个月期间,A公司和C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双方约定,C公司实际出资购买甲公司股票并享有相关投资权益,这部分股票交给A公司代持,代持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和税费后,C公司享有95%,A公司享有5%,C公司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益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A公司必须遵从C公司的意志行使股东权利。

  代持关系至此就正式形成了,之后一度风平浪静,代持关系稳稳的沉在水底,无人知晓。代持约一年后,该上市公司开始密集爆出各种利好消息,股价扶摇直上,C公司择机进行减持,三个多月就收获了3亿多元投资收益。这时A公司慌了,这么精准的减持,多半是有内幕交易的嫌疑啊,万一到时东窗事发自己成了背锅侠可咋办。于是A公司急忙撇清自己的责任,进行揭发举报,股份代持关系这才浮出水面。

  C公司本想以股份代持掩盖内幕交易,然而未曾想到也有东窗事发的那一天。A公司虽举报有功,也难逃罚则。另外,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甲上市公司董事长和C公司亦有关联,是知晓代持事项的。由于A公司、C公司和甲上市公司未能披露代持协议及相关内容,证监会对三家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想在资本市场做隐形人还是挺难的。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公正、公开,阳光之下无阴影,想在资本市场上捞一把还要找别人打掩护,哪有这等好事。投资者如想参与资本市场活动,就要遵守资本游戏的规矩,该披露的就披露,不该做的千万别做。不论上市公司还是股东,所做事项达到披露标准,该主体就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都要及时、公平地进行披露,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凡事不要怀揣侥幸心理,做事坦荡荡,才能基业长青。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擦亮眼睛读“信息”

   

 

  在公开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它一方面肩负着传达挂牌公司发展状况、影响挂牌公司股价涨跌等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信息的获取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挂牌公司的一举一动,任何信息,尤其是重大利好利空信息都紧紧地牵动着投资者的心。然而,现阶段部分挂牌公司进入新三板市场后,似乎还未意识到自己已转变为公众公司,对信息的处理和披露较为随意,一些尚处于筹划之中的事宜,就迫不及待向市场大肆宣传、或夸大宣传,这样做短期内确实能紧紧的抓住公众的眼球,但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却在传递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了误导,引起了投资者的误解与跟风,如若筹划事宜最后以失败告终,那么届时投资者所面临的将是资金的损失与投资期许的落空。

  挂牌公司Y就做了一次信息的提前宣传。Y公司在一次产品发布会上向现场多家媒体透露其即将完成第二轮和第三轮合计达2.22亿人民币的融资,且融资均由国内较为知名的数个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完成。但经调查发现,Y公司在现场发布会中透露的信息与其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信息并不一致,该公司第三轮融资尚处于方案的探讨以及与投资机构的初步磋商阶段。而这八字还差一撇的事却经由发布会现场的知名财经媒体大肆宣传、广泛报道,使得这条消息在传播中急速发酵,极易让投资者对公司产生浓厚兴趣,进而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对于Y公司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Y公司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挂牌公司C身上,该公司董事长、董事等人员连续几次向媒体透露或发布还未披露、或被夸大的信息,比如,C公司10月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将通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拟以4000万美元收购某知名公司9.9%的股权,并通过了董事会的审议,但该消息在9月就已被媒体大量报道,且媒体报道的收购金额为4亿美元,是拟收购价格的10倍,而C公司对媒体报道听之任之,未做出任何澄清的举动。如此误导市场的违规行为,使得该挂牌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受到了证监会的严肃处罚。

  上述两家挂牌公司的行为从表象上看是渴望引起公众关注、大力宣传正面消息,向投资者营造公司快速发展的景象,但看似繁花似锦的信息,实际上对投资者来说却犹如镜花水月一般,触碰不到,或一碰就模糊。这种行为的背后是对市场法规的漠视、对信息传递的不负责任。具体来说,上述两个案例主要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第三条、《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虽然可以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平台的内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而且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略有不同,主要表现在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的审查,公司是不能够披露没有经过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若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重大事件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如若发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没有触及到披露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就比如上述挂牌公司C遇到的情况,市场已出现了不实传闻,挂牌公司C就应该马上履行披露义务,对事件予以澄清,向市场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从上述两个案例的违规行为中,我们关注到不实的信息泄露面较广,且真假掺杂,极易让投资者误信。因此,在这也重点提示投资者注意,在信息获取的过程中应擦亮眼睛关注信息的内容与渠道,如投资者在大众媒体中看到某挂牌公司的类似利好的消息,需要做的是第一时间到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中的“信息披露栏目”)确认信息是否准确、真实与完整,并仔细分析该挂牌公司的具体情况,理性投资,以防遭受到不实信息的误导。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慎防上市公司动机不纯的“高送转”

   

 

  作为备受市场关注的热点题材之一,“高送转”经常受到中小投资者的追捧。在A股市场上,有的上市公司选择在半年报、年报披露之前“慷慨”公告“10送20”,甚至“10送30”等“高送转”方案,借此大幅拉升股价,撩拨投资者的神经,把“高送转”异化成炒作题材或者配合大股东或内部人减持的“灵药”。

  X公司就曾打出一套“‘高送转’+‘减持套现’+‘大额预亏’”的组合拳,引诱不知情的投资者为公司股价炒作和不当的“市值管理”买单。2015年初,X公司发布“高送转”预案,公司股东且兼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Y某及其他两位股东以“结合公司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为由,提出并同意2014年度“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为“10转20”。同日,上述3位股东又共同披露了减持计划,套现逾20亿元。值得关注的是,公司股价在“高送转”消息发布前的短期内竟大涨近40%。

  但是,仅几日后,X公司发布了8亿元预亏公告并同时预警,由于2013年度已出现亏损,若2014年续亏,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石激起千层浪,该上市公司对业绩预判的前后矛盾及毫无征兆的巨亏震惊了市场上的投资者,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成为“高送转”误导投资者并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根据律师粗略统计,截至目前,针对X公司的诉讼已涉及400名左右的投资者,索赔标的在8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

  Y某作为X公司的股东,同时兼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提出并审议“高送转”等相关利润分配提议时,应当知悉或主动核实公司经营情况,并据以判断利润分配提议及相关披露内容是否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事实上,X公司发布的“高送转”预案相关披露内容与公司数日后公告的业绩预亏情况明显不符,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了重大影响。Y某未勤勉尽责,其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上交所对Y某予以公开谴责,并对其他两位股东和时任董事予以通报批评。

  同时,“高送转”的背后还可能伴生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也曾就X公司相关责任人在知悉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情形下,利用“高送转”配合大比例减持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及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市场上的确存在上市公司“动机不纯”,利用“高送转”配合股东减持、限售股解禁,也有少数公司在由盈转亏甚至业绩恶化的情况下强推“高送转”方案。对此,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监管部门全面强化“高送转”一线监管,对于披露“高送转”预案的公司,按照分类监管、事中监管、刨根问底“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严把信息披露审核第一关。

  作为中小投资者,为避免落入“高送转”的陷阱,要对“高送转”的本质有更加清醒和深刻的认识。“高送转”实质上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高送转”后公司股本总数虽然扩大了,但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提升,投资者的股东权益也不会因此而增加。在这里提示投资者,不要被这种“数字游戏”迷惑。

  此外,与业绩不相匹配的“高送转”往往是股价炒作、股东减持的“重灾区”。在上市公司正式公告“高送转”预案时,投资者还要重点关注公司“高送转”背后的真实目的,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业绩等,分析“高送转”的合理性,避免盲目跟风。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警惕上市公司“忽悠式”信息披露

   

 

  在股票市场中,热门题材股票可能预示着公司未来具有潜在的发展前景和上升空间,往往容易受到广大投资者的大力追捧。许多上市公司也会通过业务转型、资产重组等方式拓展新的发展空间,挖掘更大发展潜力。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借助热门题材“吹泡泡”,通过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夸大、渲染相关业务给公司带来的影响,误导投资者,引起投资者的跟风追捧。殊不知背后不过是虚无缥缈的愿景而已。

  N公司就为投资者描绘了这样一幅空中楼阁。2014年之前N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主要是软件开发与服务业务和信贷风险业务管理咨询等。2014年5月开始,N公司对外披露拟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陆续披露了一系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开展数据服务、征信服务和小贷云服务业务;与某商业银行合作成立X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拟成立Z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从事普惠金融相关业务。此信息一出,各大投资机构纷纷看好,中小投资者跟风买入,使N公司的股价在一年之间涨幅高达16倍。

  但是事实上如此宏伟的互联网金融图景背后不过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幻景。N公司实际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收入极小,仅占主营业务收入的0.62%。公司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发展战略从未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无相关工作规划,无资金来源计划,相关业务无实质性进展,相关项目因违反政策已经暂停实施。而且,公司披露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规避不利信息,未披露上述业务存在的问题以及进展情况。N公司对外宣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不过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却使投资者误以为瓜熟蒂落,具有较大误导性。

  无独有偶,D公司也通过题材炒作为投资者绘制了一幅美好愿景。D公司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炒作热点,在公司互联网金融网站正在筹备、尚未开始运营的情况下,却对外公告称“可以使公司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领先的竞争优势”,过度夸大、渲染给公司业务带来的影响,误导投资者,使其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之后公司股价连续6日涨停,涨幅高达77.37%。

  上市公司在发生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或者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等事项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不切实际的夸大事实,或者有选择性的披露信息,会造成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投资者依赖信息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这就违背了《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通过编题材讲故事拉动股价上涨为高价减持股票做铺垫,这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为自己谋利的行为更是资本市场严厉打击的对象。

  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热点信息,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应当擦亮眼睛,不要被上市公司热点题材炒作所迷惑,而应结合宏观政策、产业状况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评估相关业务对公司带来的影响程度,理性判断其背后的投资价值。同时,投资者应警惕上市公司通过讲故事“吹泡泡”为其高价减持预热的行为。否则一旦“泡泡”破灭,股票价格与价值回归正常轨道,投资者将面临的可能是巨大的经济损失。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黑嘴“专家”莫轻信 小心荐股有套路

   

 

  目前,不少财经频道都会在黄金时间段播出股票投资节目,邀请证券分析专家和观众交流股票投资技巧和经验,提醒投资者规避防范市场风险。股票投资节目本应是投资者教育的沃土,而证券咨询行业的个别不法分子,却利用投资者的信赖,推荐、炒作自己预先持有的股票,待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买进后,自己在高位套现离场,从而使盲目跟风投资者在高位套牢。

  朱某,2010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担任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持有证券经纪人证书,从事股票经纪业务,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知识。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朱某在某财经频道股票投资栏目担任股票分析嘉宾,面对电视前的众多投资者,朱某不进行正面的投资者教育,反而干起黑嘴的勾当。

  朱某直接操控其父亲、母亲、祖母的股票账户,先当天提前买入A股票。当晚,在股票投资栏目中,朱某直接点名A股票名称,详细描述股票特征,对股票进行正面评价,鼓动、暗示投资者买进。一些中小投资者对电视节目专家的分析深信不疑,第二个交易日上午一开盘,便听从朱某建议跟风进场。朱某则在电视栏目公开荐股后的几个交易日内,将股票全部卖出为自己牟利。

  朱某以此手段操纵A股多只股票,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同时朱某也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朱某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358万余元的罚款。

  独立思考决策才是投资者立足证券市场的投资策略。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保持平常心,多学习、多观察、多思考,专家的意见可以借鉴参考,但切忌盲目听从,不做分析而跟风投资。特别是对那些通过电视、微博、博客等渠道推荐个股、预测点位、预估涨停板等情况,一定要擦亮慧眼保持警惕,客观分析专家投资建议,有自己的主观判断,避免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和推广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充分发挥其功能,提高投资者教育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精神,现就加强投教基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投教基地的定义。投教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证券期货知识普及、风险提示、信息服务等投资者教育服务功能的场所、网络平台等载体,是开展投资者教育的重要平台,可以由下列三类主体建设运行:一是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以及受中国证监会管理、为证券期货市场提供公共基础设施或者服务的专门机构;二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证券期货中介服务机构;三是其他机构,包括教育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

    (二)投教基地的功能目标。投教基地通过开展多样化投资者教育活动,展示资本市场发展成果,投放投资者教育产品,提供投资者咨询等服务,运用体验式、互动式等技术手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沟通,帮助投资者集中系统、持续便利地获取证券期货知识,认识投资风险并掌握风险防范措施,知悉权利义务,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

    (三)投教基地的建设原则。一是公益性原则。投教基地要坚持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二是专业性原则。投教基地要提供专业、准确的投资者教育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三是特色性原则。投教基地要依托建设单位的资源优势,体现差异,突出特色。四是节约性原则。投教基地建设要侧重现有投教载体的升级改造,科学论证新建载体,鼓励不同主体协作互补,避免重复建设。

    (四)投教基地的命名管理。对于达到本指导意见规定建设标准的投教基地,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命名为省级投教基地,其中具有较高质量、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投教基地,可以由中国证监会命名为国家级投教基地。但命名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地建设单位合规水平、盈利水平等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命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中征集、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的方式,并考虑地区平衡,逐步扩大覆盖面。申报命名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况调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所命名投教基地实行分级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二、投教基地建设标准

    (一)投教基地的分类。投教基地按照载体形式不同,分为实体投教基地和互联网投教基地。

    (二)投教基地的教育内容。投教基地应当提供投资者参与市场需要了解的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和专项产品业务知识、政策法规、自律规则,投资风险与防范措施,投资者权利义务、权利行使与救济方式,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特征与危害,互联网金融与信息安全知识等,注重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教育。

    (三)投教基地的功能区域。投教基地应当具备产品展示区、专家讲堂区、模拟体验区、互动沟通区、征集意见区等基本功能区域,还可以根据投资者需要以及建设单位的优势设置特色区域。

    (四)实体投教基地的标准。实体投教基地的标准包括:

    1. 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投资者教育的场所设施,按规定对社会公众开放,有一定的受众面和较好的效果,配备满足投资者教育需求的软硬件设备,有专人引导、讲解,设有宣传投教基地工作的网站或者专栏;

    2. 展示或者投放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投教产品,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原创产品,积极开展公益性投教活动,及时满足投资者合理的教育需求;

    3. 具有保障投教基地正常运行的经费,设有明确的投教基地管理部门,具备开展投教工作所需的人员,具有完善的投教基地管理与考核制度;

    4. 不存在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禁止情形;

    5.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投资者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互联网投教基地的标准。互联网投教基地的标准,除前述实体投教基地第2 项至第5 项标准外还包括:

    1. 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投资者教育的网络平台,可随时接受社会公众访问,访问量不少于规定人数,配备满足投资者教育需求的软硬件设备;

    2. 网络防护体系完善,网站栏目设计合理,检索功能强大,信息准确、丰富,更新率达到规定标准。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投资者需要,投教基地的具体量化标准,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另行规定。

三、投教基地的申报命名

    (一)申报主体。投教基地的申报主体是负责其建设运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省级投教基地可以由其授权建设运行该基地的分支机构申报。两个以主体合作建设运行投教基地的,应当商定由其中一方主体负责申报。

    (二)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 投教基地申报表;

    2. 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投教基地建设运行方案及效果、年度投放投教产品或者开展投教活动的资料、投教基地管理制度等;

    4.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途径。国家级投教基地申报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省级实体投教基地申报材料提交基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省级互联网投教基地申报材料提交申报主体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命名程序。对证券期货行业外机构申报投教基地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对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申报国家级投教基地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征求相关派出机构意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后,正式为投教基地命名并向社会公布。派出机构在命名省级投教基地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投教基地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所命名的投教基地,证券期货行业外机构申报的投教基地同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命名使用。投教基地要在显著位置摆放或者展示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投教基地标识。

    (三)日常运行。投教基地要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确保持续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建设标准,及时报送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和成果,主动告知命名主体投教基地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重要事项。

    (四)考核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确保投教基地持续符合建设标准。投教基地要主动配合,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五)激励措施。中国证监会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投教基地建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和专门机构以及各辖区市场主体申报投教基地的命名与考核情况,将作为中国证监会评价相关单位投资者保护工作时的加分项;

    2.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申报投教基地的命名与考核情况,将逐步纳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作为评价投资者保护相关指标的加分项;

    3. 在选择投资者教育及相关培训、研究、宣传工作的承办或者合作单位时,优先考虑受命名投教基地的申报主体,特别是考核结果优秀的投教基地;

    4. 组织为投教基地提供投教产品、师资力量,开展业务培训,资助创新投教项目,组织信息共享交流,表彰宣传先进,对服务面广的国家级投教基地加强支持服务。

    (六)禁止情形。投教基地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 从事违法违规、欺诈误导投资者的活动;

     2.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教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仍向投资者提供,或者不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服务质量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3. 不履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日常工作要求,不参加、不配合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

    4. 从事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要求投教基地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命名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命名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派出机构取消省级投教基地命名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东局督促辖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机制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

   

 

  按照证监会“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的工作部署,今年以来,广东局通过督促辖区上市公司完善投票表决机制和分红政策、优化诉求处理机制、切实履行公开承诺等举措,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机制,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和诉求,让投资者切实感受到“公平在身边”。

    一、完善投票表决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参与权

    健全有效的投票表决机制是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实现自我权益保护的直接途径。为此,广东局年初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上市公司章程中有关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征集投票权、网络投票等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查,并对部分未建立完善上述治理机制的上市公司进行了通报。同时,还专门编发《证券期货法制工作通讯(公司治理专刊)》,宣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规政策的最新修订情况,督促辖区上市公司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为契机完成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完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征集投票权、网络投票等机制,切实保障全体投资者参与管理决策的权利。截至目前,辖区218家上市公司中已对照修订公司章程的有124家,修订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11家,其余83家均已提出修订计划。

    二、落实现金分红政策,切实回报投资者

    今年以来,广东局通过全面排查,发现辖区部分上市公司未按照监管指引明确规定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优先顺序、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的形式和现金分红期间间隔,以及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等事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广东局专门发文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对利润分配相关制度再次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引导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水平。经统计,今年辖区已实施或拟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达172家,占辖区上市公司总数的80%,分红总额324亿元,同比增长了33.8%。

    三、加强承诺履行监管,及时查处背信行为

    强化上市公司诚信监管有助于夯实公司治理运行基础,广东局按照证监会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建设的有关要求,及时、动态更新辖区上市公司新增以及履行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开承诺信息,完善上市公司诚信监管数据库。切实加强承诺履行监管,将仍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32家上市公司、42项承诺事项列为持续重点关注事项,今年以来共督促辖区6家上市公司的相关承诺方以现金或股权等形式履行了业绩补偿承诺;针对某公司控股股东未在承诺期限内将其著名系列商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背信行为,对相关控股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督促及时整改。

    四、优化纠纷处理机制,畅通投资者诉求渠道

    广东局在日常监管中持续督促辖区上市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在辖区上市公司已全面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提醒、约见谈话等方式督促新上市公司及时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并在公司网站进行公示。选取45家新上市、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以及涉及投诉举报较多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各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件回复情况和公司网站建设情况,对存在不足的个别公司进行督促整改,确保上市公司投资者沟通渠道便捷畅通。针对具有可调解性的举报、投诉事项,制定了《涉及辖区上市公司的有关举报、投诉事项调解处理工作要点》,引导上市公司自行与投资者做好和解工作,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广东证监局推动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与诉讼渠道对接

   

 

  近日,广东证监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联合签署了《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

    根据该《备忘录》,调解与诉讼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对接,一是投资者与广东辖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证券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直接申请调解中心调解,调解成功后,还可以由当地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二是如果投资者已经起诉到法院,或者案件正处在法院审理阶段,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也可以委托调解中心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由法院裁决。

    据了解,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是在广东证监局指导下,由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广东上市公司协会联合广东辖区部分证券期货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投资者服务公益机构,专门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投诉处理、纠纷调解和咨询服务。

    自今年4月份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以来,该中心已经调处各类证券期货交易纠纷近200件,为投资者挽回损失30余万元。目前,调解中心已配备了45名专业调解员,备忘录签署后,拟继续增聘6名熟悉上市公司法律事务方面的调解员,为日后开展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有关资料显示,广东法院系统深受案多人少的困扰。记者从201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看到,仅2014年一年,全省法院受理、审理案件数量均超过100万件,法官人均结案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约一倍,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特别是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由于涉及起诉主体多,标的金额大,代理律师团队多,给受案法院带来了较大的审判压力,相关法院也呼吁引入诉前调解机制,分流法院受案数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广东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应运而生。

    广东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联合调解中心与省法院签署《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既是该局长期大力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也是落实中国证监会“公平在身边”专项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广东证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利用诉调对接平台,充分发挥监管部门、行业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各自的优势,为辖区证券期货纠纷处理提供更加畅顺和便捷的渠道。

案例10

监管执法层层推进 上千股民终获赔偿

    2012年,广东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A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Z某通过精心编织利益网,隐瞒A公司与多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实,其中部分关联公司为其儿子所设立。A公司2009年报、2010年和2011年的中报及年报均未依法披露与相关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达到临时公告标准的关联交易也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违反了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为及时遏止相关违法行为,防止给广大股民造成更大损失,2012年7月,广东局向A公司及其原董事长Z某发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A公司予以警示,并责令公司及Z某进行公开说明。A公司其后发布公告,承认公司以往信息披露中遗漏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由于A公司违法行为性质严重,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不足以进行惩戒,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同年10月,广东局决定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面对涉案人员众多、违法时间跨度较长等因素,广东局组织精兵强将,力克困难,加快节奏,历时100余天,完成了案件全部调查和审理工作。2013年3月,该局正式向A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处以警告和40万元的罚款,对Z某处以15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他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也分别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不是上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终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违法信息披露被处罚后,股民可以就投资损失向上市公司提起赔偿诉讼。

    在对A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布之后,大量股民就开始联系广东局,咨询起诉维权事宜。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广东局通过电话认真为上百名股民诉讼维权提供了专业指导,并通过辖区投资者保护手机信息平台发送主题为“民事诉讼是投资者维权的重要途径”的公益提示信息,指引股民通过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侵权人索赔。

    同时,广东局在第一时间将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相关受案法院,双方多次就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有关时点的确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进行反复讨论;联系有关证券公司专业人员开发计算赔偿金额的软件程序,从而减轻核算工作量,为法院顺利审结案件提供专业性支持;及时约谈A公司的现任高管,要求公司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合法合理解决股民诉求,尽量降低股民维权成本。

    据A公司公告,从2013年3月到2015年5月,已经有2700余名股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累计索赔3.84亿元。截至2015年6月,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950余起案件中,判决A公司向股民赔偿6000余万元的损失。

    点评:

    1.本案中,Z某长期主导公司事务,后期逐渐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心存侥幸,对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不予披露,不但损毁了A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声誉,导致公司、本人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公司被判决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在证券市场上留下失信污点,教训深刻。希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以此为鉴,做到知法、守法,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将追悔莫及。

    2.设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制度的目的,就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管等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本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部分关联交易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公司董事长儿子所设的公司之间,行为人通过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进行暗箱操作,相关商业交易很难确保公平公正。监管层发现问题后,及时制止了相关违法行为,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罚,给予违法行为人当头棒喝,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11

    不断完善股权结构 集体选定董事人选


    2012年5月初,C公司发布公告,“超期服役”的董事长将在5月25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正式卸任,同时公司的董事会将进行改选,董事席位投票采取累积投票制。

    公司随即通知了大股东及持股较多的机构投资者,建议各方积极推荐董事候选人。随后,实际控制人通过控股股东提名Y某等四人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其中Y某此前一直在银行和政府部门任职,刚刚空降担任公司控股股东总裁,其余三位人选均在公司任职多年。在与此同时,某QFII与公募基金也联合推荐了董事人选。媒体普遍预测,Y当选后将被推举为公司总经理,成为公司新的掌门人。

    各机构投资者之所以参与C公司治理,源于该公司自2005年以来,采取多种措施不断优化股权结构,机构投资者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一是公司基本解决了一股独大的问题,大股东持股比例由股改前的50.28%逐步下降至2011年底的19.45%,完成了由绝对控股到相对控股的转型。二是引进下游经销商作为战略投资者。大股东将其持有10%的股份转让给10家核心区域销售公司,实现与经销商利益一体化。三是实施股权激励。大股东划出4.23%股份对公司高管、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上措施使公司、各类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从而吸引了大量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长期持股,公司市值从2005年到2012年间上涨了12.3倍。

    5月25日的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大多表达了相同的质疑:“大股东持股仅为19%,却推荐了二分之一的董事人选,空降兵Y某既无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业务也不熟,一到公司就担任董事总经理,能否撑得住?”

    果不其然,在其后的董事会改选投票中,投资者积极行权,纷纷将选票投给机构投资者推荐的董事人选,该候选人最终以113%的得票率高票当选,而大股东推荐的Y某仅获得36.6%的赞成票,遭到否决。表决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展现了良好的法治观念和开明作风,明确表示:“尊重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我们相信新一届董事会会正确履行权利义务”。

    点评:

    1.C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各方股东在涉及高管人选、利润分配、投融资等重大决策方面,相互协商,理性提出意见,逐步形成了良好的治理机制。

    2.上市公司应依法设立公平合理、旨在体现中小投资者意愿的投票机制。C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中小投资者发挥更大的话语权提供了条件。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意识到,虽然是持有股份最多的单一股东,但从公司股份整体分布上看,并非绝对控股,因此大股东应当尊重和保障上市公司经营和治理的独立性,尊重投资者对公司议案的最终结果。

案例5:

交易佣金,不应该是一本糊涂账

    广州的老王最近遇到了烦心事。本来好好地在A证券公司开户,佣金费率多年来一直是0.8‰,前两个月隔壁B证券公司小邹找到老王,说我这边只收0.4‰,老王一时心动,就转户去了B证券公司。哪知道最近一查才发现,B公司的佣金一直按0.8‰收取,此外在多笔交易中还收取了5元的佣金。老王于是拨打12386热线投诉。

    热线通过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将老王的投诉转B公司处理。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积极督促公司处理好该起投诉,同时还建议公司就开户佣金事宜进行全面自查,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B公司翻查老王开户资料和相关留存档案、回访录音等资料,未发现老王对佣金收取标准提出异议或申请调整佣金的任何材料。客户经理小邹也表示,未曾给予老王佣金0.4‰的承诺。对于其中的5元佣金问题,根据有关部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A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因此,该项收费合规合理。

    第二天,B公司工作人员拿着老王的开户资料和录音,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向老王当面沟通说明。老王表示,对5元一笔的佣金收费无异议,但要不是客户经理小邹承诺按0.4‰收取佣金,他怎么会转到B公司呢?

    B公司称老王口说无凭。老王不服气,于是再次拨通12386热线表达对B公司的不满,要求退还多收佣金的同时给予合理赔偿。

    眼看双方“剑拔弩张”,热线立刻与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联系,希望指派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先向A公司调取老王此前的佣金收费凭证,再向B公司说理,表示虽然老王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其在转至B公司前交易佣金一直是0.8‰,促使其转户的原因很可能就是佣金费率的优惠。其次,券商通常会对营销人员有业绩考核要求,一些营销人员为了业绩,常常会以口头承诺低佣金的方式招揽客户,等投资者开户后,当初的承诺便抛诸脑后。

    调解员一方面向B公司提出,希望对退还部分佣金的问题重新考虑。另一方面,调解员对老王晓以利弊,建议其在目前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退让一步接受调解方案,以达成双方共赢的目的。

    在热线及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有理有据的调解下,B公司向老王退还部分佣金,同时优化公司开户流程,增加签署佣金标准确认文件的环节。问题的顺利解决,让老王感受到12386热线的古道热肠,他最终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并继续留在B公司进行交易。




案例6:

    沟通+服务——处理纠纷的制胜法宝


    随着资本市场创新发展,证券业务复杂度有所增加,投资者因不了解业务流程而造成误会和纠纷时有发生。很多时候,通过市场经营主体一线工作人员有效的沟通,贴心的服务,实实在在去解决投资者的困难,投诉纠纷自然迎刃而解。

    2014年11月,投资者柳女士要求快速赎回广东辖区D基金公司货币基金,计划当天将赎回款用于打新股,但因公司垫资额度使用完毕,赎回失败。眼看就要收市,新股没打成,随即拨通12386热线要求公司赔偿打新不成的或有损失。

    同样在广东,某证券公司花都营业部柜台前围满了投资者,突然,人群骚动,投资者李先生情绪激动,尖声嚷着:“我要投诉!”,随后,12386热线响起。据了解,该投资者需要办理银行三方存管业务,本来该业务需到银行网点确认,但该营业部为了方便客户,向银行申请了银证POS机协助投资者完成签约,不料恰逢POS机通信中断,多次尝试都无法完成签约手续。该投资者眼见股市涨势如虹,心急如焚,一气之下便向热线投诉。

    12386热线通过广东证监局将上述两宗诉求分别转相关机构处理。广东局要求相关机构派专人与投资者沟通,解释到位、以理服人,同时改进服务,防微杜渐,以防类似投诉发生。

    D公司在接到12386热线转办单后,三小时内多次与柳女士沟通,详细解释虽然当天垫资额度已用完,但可以为投资者办理普通赎回业务。当日收市后,D公司再次联系柳女士,表示公司已增加垫资额度,如有需要可重新办理快速赎回。

    柳女士表示三点钟已过,赎回再无意义。在之后的几个工作日中,公司多次与柳女士沟通,并给出类似情况解决建议。该公司的耐心和细心终于打动柳女士,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随后,D公司进行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根据市场打新情况决定是否增加垫资额度,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垫资额度使用情况,就打新、节假日等特殊时间发短信通知客户提前做好资金安排,让投资者感受到更贴心的服务。

    另一边,心急如焚的李先生也没有被冷落。花都营业部在接到投诉转办单后,总经理亲自向李先生解释第三方存管签约流程,李先生看营业部负责人态度诚恳,情绪有所缓和。

    无奈此时银行工作人员回复,设备故障短时无法修复。该营业部立刻与对接银行网点人员联系,请银行优先为李先生办理相关业务,同时用专车将李先生送到银行,全程陪同办理,最终让李先生满意而归,并致电12386热线撤诉。

    在此之后,营业部配备了三台银证POS机,同时在显眼位置张贴业务办理流程,此类服务明显改善。

    不一样的诉求,同样满意的结果。投资者的点赞无不来自于市场经营主体耐心的沟通解释和加倍贴心的优质服务,同时,12386热线时刻为投资者着想、始终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无不让投资者切身感受到:公平,就在身边!




案例7:

    填错席位号引发的曲折故事


    开户炒股的投资者中很少有人注意到席位号信息,一般交易中也根本不用输入席位号,但席位号的填写出错,却可引发股票及对应现金分红的错配。2014年,广东辖区F基金公司就遇上了这样一宗事例。

    事件起源于2013年,某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一位股权激励对象在办理激励股票转到证券账户时,没有正确填写所在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而是阴错阳差地填上了F公司的席位号,从而造成该激励股票及此后的现金分红均被划拨到F公司账户上。

    此次错配涉及到股票10万股,以及2013年年度分红约1.8万元。由于涉及金额较大,该投资者心情急迫,多次电话咨询基金公司和所在券商,要求划回相关股票和现金分红。

    接到12386转办的投资者诉求后,F公司立即着手调查,并与中登公司及相关券商进行沟通。

    因涉及到券商和登记结算问题,仅凭基金公司一己之力也无法处理和划拨相关股票和现金分红。为此,F公司各部门经多方询问讨论后,制定了针对这一特殊情况的解决方案。

    在F公司的悉心指导下,投资者首先向相关券商提出申请,再由券商代其向中登公司提出正式的更正申请,F公司从中全力配合。该投资者的10万股股票得以顺利划转到名下证券营业部,但1.8万元现金分红还是未能予以划转。

    F公司获悉后,有关负责人再次和中登公司业务部取得联系并进行了多次协商。在获得中登公司承诺处理后,立即电话回复该投资者并持续跟进该事项。在各方努力下,现金分红最终划转完成,F公司随即通知投资者查收。

    近年来,在证监会投保局的要求下,F公司不断完善投资者诉求处理机制,针对不同问题建立了一整套诉求处理工作流程。

    该公司在处理该投资者诉求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从投资者利益出发,为投资者提供全面、到位的问题解决方案,并持续跟进问题的落实。本案例中的投资者之所以能够高效率、低成本取回相关股票和现金分红,顺利维权,与F基金公司有效的诉求处理机制密不可分。

    “为投资者服务”是12386热线的宗旨,而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才能更好地解决投资者诉求,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8:

强化举证  以理服人


    2008年刘某与G期货公司广州营业部签署了《期货经纪合同》,从开户至今累计亏损4万多元,留存手续费3千多元。在G公司交易期间,刘某风险控制能力较差,曾多次因保证金不足被公司强行平仓(以下简称强平)。

    2014年11月刘某向12386热线投诉:G公司在未向其发送追加保证金(以下简称追保)通知的情况下,于11月3日及6日对其持有的2手白银1412多头合约进行了强平,并主张大额索赔。

    G公司接到热线转办工单后,立即组织自查。经核实,公司在每日结算后都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向保证金监控中心发送客户账单、追保通知等;同时,广州营业部业务员在10月31日、11月3日、11月6日强平前都有通过电话向刘某通知追保等事宜,并有录音为证,不存在刘某反映的不履约失职行为。

    在刘某投诉的几手强平异议中,公司认真向其举证,证明公司均及时进行追保,并多次告知其目前的风险状况,当时刘某明确表示要保留仓位,会自行处理。经过公司与刘某多次沟通,刘某对此前未进行追保的投诉不再提出异议。

    但此时刘某又提出新的投诉主张:他的持仓盘中到了强平线公司应当立即强平,但公司没有这样操作,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第七节的约定,再次向刘某解释:“强平是公司的权利,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并控制风险”。无奈刘某始终未能接受公司的解释,于是向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复沟通,调解员也向刘某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刘某主动放弃了索赔请求,并致电热线撤销投诉。

    在本案处理完后,G公司也有几点体会:

    一是积极处理客户的投诉。在日常客户纠纷处理中,公司要及时对客户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得出结论,并及时反馈,做好沟通。

    二是注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公司开发客户过程中,要注意履行适当性评估工作,将“适合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同时,要对客户交易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提示风险,不宜向风险控制承受能力差的客户推荐高风险的产品和业务。

    三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积极向协会、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中立机构寻求帮助。在本案例中,在公司与客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正是由于协会的适当介入,在调解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快速化解矛盾,充分说明了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案例9:

    快速反应——成功处理纠纷的重要前提


    2014年3月25日,H期货公司接到12386热线转来投资者周某有关委托未成交的投诉。周某诉称,其于2014年3月17日09:16:15发出“IF1403 卖出平仓”交易指令,委托价格2154.2,并于当日09:16:21撤单。周某认为,是H公司交易软件故障导致其卖出指令未能成交,由于当日该合约价格下跌,造成其继续持仓账面损失,要求赔偿。

    接到投诉的第一时间,H公司立即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合规部迅速通知周某所在的营业部与周某联系,详细听取其具体诉求。随即,合规部指定对应部门开展对该事件的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天IF1403的行情自09:16:15周某发出平仓委托指令至09:16:21撤单期间,该合约市场最高价格为2153.4,没有达到周某所报委托价格。因此,周某平仓委托指令未能成交,并被自己成功撤单。

    在查清事实后,H公司当天出具了处理意见,并通过电话向周某反馈投诉处理结果,取得了周某的认可。

    H公司投诉处理工作并不止步于此。该公司认为,处理投诉并非仅仅是解决投诉问题本身,更应该以投诉事件为出发点,根据投资者的情况和需求进一步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做好投资者服务。

    投诉完结后,H公司还安排周某所在营业部派出技术人员,于第二天携带IF1403合约3月17日分时K线图及周某委托指令的流水明细单,专程上门向周某再次进行详细解释,并向其进行软件使用方面的培训,面对面解答客户疑问。

    在新形势下,H公司积极落实证监会投保局有关投诉处理要求,主动承担起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首要责任。“当天处理,当天回复”是H公司处理客户投诉事件的时限要求。无论是12386热线等监管渠道,还是公司自身接收的客户投诉事项,H公司均坚持这一做法。

    从实际效果看,H公司对投诉处理的快速反应,既能稳定投资者情绪,又让投资者获得良好的服务体验。

 

 

打造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平台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广东是全国证券期货投资者最多的省份,据统计,截至2015年3月底,该辖区(不含深圳)有投资者1660余万人,占全国的9%。近年来,随着证券期货交易的活跃,交易纠纷随之增加。为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辖区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抓手,逐步完善调解机制,充实调解队伍,推进调解工作不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2013年3月,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广东证协)在广东证监局的指导下,成立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定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调解规则、调解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该协会将调解分为简易调解和普通调解。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证券期货纠纷,由协会工作人员采用简易程序,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协调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处理。而对于较为复杂的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则启动普通程序,由专业调解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解。为增强专业调解的力量,协会聘任了45名资深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专业律师、高校教授担任调解员。

    为拓宽投资者维权渠道,广东证协在官网上开通了网上投诉纠纷受理平台,并于2014年3月设立了证券期货纠纷处理热线,作为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的专线,由专人接听、记录和解答。

    该协会还与广东证监局建立了信访调解对接机制,承办由该局及12386热线转来的证券期货纠纷投诉事项;联合广东证监局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诉调对接备忘录,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事项作出安排,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与仲裁、诉讼相比,行业调解具有程序便捷、快速灵活、专业性强、成本较低等优势。如对于证券账户转托管纠纷,广东证协接到投资者的投诉电话后,第一时间联系被投诉方,督促被投诉方依规抓紧办理,被投诉方通常都在当日为投资者办妥转托管业务,快速地解决了投资者的诉求。

    由于调解工作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能够减轻维权成本,自业务开展以来便受到投资者的广泛热捧。从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该协会共接收496件投诉,其中有436件纠纷调解成功,调解成功率达88%,妥善化解了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矛盾。此外,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通过该协会的调解,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因自身过错等原因补偿近60名投资者100多万元,有效地挽回了投资者的损失。

    鉴于证券期货纠纷专业性较强,为打造专业化的调解机构,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开展的“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在总结既往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广东证监局的指导下,广东证协、广东上市公司协会联合辖区有关证券期货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已于近期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设立。

    目前,调解中心已全面承接原由广东证协负责的纠纷调解工作,致力于通过明法析理、说服疏导、解答咨询等方式,灵活多样地开展投资者服务,公平公正地调解证券期货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广东辖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添砖加瓦。

 

 

关于成立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的精神,完善广东辖区(不含深圳)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更好地开展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在广东证监局的指导下,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广东上市公司协会联合辖区有关证券、期货法人机构共同发起设立了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于近期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设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解中心受理投资者对广东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上市公司有关证券期货纠纷的投诉,并协调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处理。

    二、调解中心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调解证券期货纠纷,不向投资者收取调解费用;调解协议经相关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调解中心接受辖区资本市场常见问题的咨询。

    四、涉及证券期货信访事项以及对违法违规的举报事项,由广东证监局依法处理。

    五、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以及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网站的“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平台等方式提出咨询、投诉及调解事项。欲详细了解调解规则请登录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http://www.gdcm.org.cn)。

    投诉咨询热线:020-37853815;

    电子邮箱:tjzx@gdcm.org.cn。

    特此公告。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  广东上市公司协会

                     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

                              2015年6月16日

 

 

为投资者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肖钢主席在“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同志们,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到证监会12386热线职场调研采访。12386热线自20139月开通试运行以来,处理了7.7万件投资者有效诉求,逐渐成为广大投资者反映问题、解决纠纷的主要渠道,成为监管部门联系和服务投资者的重要窗口。经过多方共同努力,特别是在电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12386热线今天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直拨,让各地投资者能够公平享受12386热线提供的服务。

  借此机会,我很高兴地宣布:以12386热线实现全国直拨为开端,“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今天正式启动!此次专项活动是由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共同发起的。举办这样的活动,目的在于通过具体实在的工作举措,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把投资者保护的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执法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努力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让每位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真切感受到公平就在自己的身边。

  公平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是时代的主旋律和社会进步的标志。公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维护公平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需要。公平更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元,没有公平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保证有活力、有秩序的市场竞争,资本市场配置资源功能作用就难以有效发挥。因此,确保资本市场公平是证券监管的主要目标之一。

  公平在身边,就是要让中小投资者公平享有信息知情权。信息是投资的前提。广大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的链条上处于劣势地位,让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得信息,是证券监管本源性的工作,也是我们最重要的责任。要牢固树立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工作理念,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让投资者方便获取信息。同时,要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希望他们认真分析公司基本面,及时了解公司披露的信息,切忌道听途说,盲目跟风。广大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新入市的投资者一定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投资,自担风险,量力而行。

  公平在身边,就是要让中小投资者公平参与决策和管理。有效参与公司决策,是《公司法》明确赋予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要切实改变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管理不方便,中小股东意见不受重视,部分公司甚至刻意限制股东权利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网络投票、累积投票等制度的实践探索,推进专门机构依法开展持股行权试点工作。

  公平在身边,就是要让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得投资收益。收益分配权是最为重要的股东权利。要切实改变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回报的情况,继续督促上市公司落实现金分红的政策要求,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督促上市公司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公平在身边,就是要让中小投资者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公平获取救济和补偿。无救济则无权利。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救济的渠道要畅通,救济的方法要多样,救济的程序要便捷。在进一步推动诉讼、仲裁制度机制完善的同时,要全面强化纠纷调解、行政和解、先行赔付等多元化利益纠纷处理机制,确保受害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公平的法律支持和赔偿救济。

  “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是一项持续性工作,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拓展12386热线服务功能,让投资者能够记得住、打得通、办得快、有回音、信得过,提高投资者满意度。二是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体系,推动建立全国性纠纷调解组织,继续发挥行业协会和地方性调解组织作用,实现投资者纠纷调解申请便捷、程序简化、专业权威、实施有效。三是启动专门机构持股行权试点,通过示范效应强化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引导其依法行权维权,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四是抓好投资者网站和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让投资者拥有自己的网站,拥有自己的服务场所和渠道,免费获得更加公平的教育服务机会。

  “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是全方位、综合性、涉及面广的工作。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专项活动的总体部署,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增强投资者保护的责任意识,主动开展工作,在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便利投资者行权、投诉处理、教育服务、风险揭示等工作要求。

  广大投资者是投资者保护的主体力量,特别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良好的舆论环境。今天有许多媒体到场,本身也反映了媒体朋友对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衷心希望大家继续发挥好舆论监督、宣传教育的优势和作用,让活动有声音、有共鸣,促进社会形成共识,共同培育公平、理性的良好市场文化和氛围。

  最后,预祝“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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